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一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
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
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