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寶坤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共計柒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寶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7.67公克(107年度安保字第476號、新竹地檢署108年緩字第158號卷內扣押物品清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寶坤遭警員查獲非法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驗餘淨重共計7.67公克)。前揭施用毒品案件,為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查本件之透明結晶
3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304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第4210號卷第67頁),堪認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至上開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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