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筑淞 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880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