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5694號債權人 黃柏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俊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之正確住址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住址皆不明確,未載明巷號,無從送達)。
二、債務人侯俊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