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83號聲請人 鄭根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郭紹蓮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100年7月31日│11,760元│DD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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