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字第1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坤弘選任辯護人謝思賢律師
李傳侯律師上開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