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黃金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清池 、 籃登財 、 吳穗卿 、 籃清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占用面積合計約為23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600元,依此暫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902,800元,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