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寬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2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9月
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谷貞豫┌──────────────────────────────────────────────────────┐│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康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八德分行│98年1月10日│196,351元│EN0一二四0六││││司 李紹躍 ││││七││├─┼─────────┼─────────┼───────────┼────────┼────────┼──┤│2│康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八德分行│98年2月10日│196,350元│EN0一二四0六││││司李紹躍││││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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