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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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禹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14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禹彤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呂禹彤明知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利用其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行動電話1具,使用通訊軟體「TikTok」,帳號「高雄專屬美女24H快速到府(飲料杯符號)(咖啡杯符號)」、留下微信ID:love0000000等表示販賣含有Mephedrone成分毒品咖啡包之訊息,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下稱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警員於同年7月13日下午3時許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販賣上述毒品之訊息,佯裝買家與呂禹彤聯繫,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絡,雙方約定以新臺幣(下同)4,100元購買前述含有Mephedrone成分毒品咖啡包共11包,於同7月14日下午3時15分許,相約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前交易,呂禹彤搭上佯裝買家之警員駕駛之自小客車,交付以信封袋包裝之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11包毒品咖啡包予佯裝買家之警員,經員警當場表明身分,進而查獲致未遂。警員並當場自呂禹彤所有信封袋內扣得如附表編號
1至11所示含有Mephedrone成分毒料品咖啡包11包、附表編號12所示呂禹彤所有供本案交易毒品聯絡之用之行動電話(含SIM卡1枚)1具。
二、案經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下列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呂禹彤(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66號【下稱院卷】第86頁),爰不另贅述,以符合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2248500號卷〈下稱警卷〉第3-12頁、高雄地檢署110度偵字第14818號卷〈下稱偵卷〉第13-19頁、院卷第92頁),110職務報告(警卷第1-2頁)、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13-21頁)、左營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初步檢驗照片各2份(警卷第29-41頁)、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14張(警卷第43-49頁)、TikTok販賣毒品訊息留言、被告微信帳號、警方與被告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51-57頁)、勘察採證同意書(警卷第59頁)、左營分局尿液對照表(警卷第61頁)、左營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警卷第63頁)、110年度檢管字第1670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41頁)、扣押物品照片2張(偵卷第49-51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3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7-61頁)、左營分局110年10月26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3417100號函暨附件(院卷第35-37頁)、職務報告(院卷第37頁),且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所謂販賣,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至實際上是否已
經獲利,則非所問,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差額為利潤之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並無二致。且政府為杜絕毒品危害人民而再三宣導,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對於毒品之禁絕,應為民眾所熟悉,毒品更屬量微價高之物,依一般社會通念,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當無可能甘冒遭查獲之重大風險,取得毒品後仍按同一價量轉售之理,參以本件被告係透過網路向不特定人兜售毒品,潛在購毒者當非至親好友,並可預期於販毒過程中有使用自身交通工具前往約定交易地點之需求,苟非有利可圖,殊無可能為本案行為,況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已自承:我所販售之毒品咖啡包,每包210元至250元販入等語(偵卷第17頁),而本件被告以4,100元出售11包,每包售價約372元(計算式:4100÷11=372.72),是本案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自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所犯罪名
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而言,此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存在,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又於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毒品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先自行上網刊登如事實欄所示訊息,顯有販毒意圖,非因員警引誘始生販毒意念或行為,然因員警並無購毒真意,係為查緝犯行而聯繫被告,依前揭說明,應認被告已著手實施販賣毒品而不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本案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毒品咖啡包,總純重質淨重約2.74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7-61頁)在卷足憑,被告持有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未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持有毒品罪,本案即無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問題,併此敘明。
㈡刑之減輕事由⒈未遂部分
被告已著手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因購毒者為不具購毒真意之警員而未遂,其犯罪情節較既遂犯相對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部分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就本案所犯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供出毒品上游減免其刑部分
犯本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警詢時即供出其毒品來源為綽號「雞哥」、「卡西法」之成年男子,然被告並未供 述渠 等真實姓名年籍、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交易時間等資訊,雖員警於本件查獲當日前往統一超商調取監視影像,仍未能查緝渠等到案等節,有左營分局110年10月26日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在卷足稽(訴字卷第35、37頁),而與前述條文「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要件不符,是本案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⒋被告有前述2種以上之減輕事由,爰依法遞減之。
㈢量刑依據
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相關犯罪禁令甚嚴,且一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不惜耗費鉅資以致散盡家財,非但可能連累親友,甚或鋌而走險實施各類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甚鉅,猶圖一己私利,與他人共同以在網路社群軟體刊登暗語之方式販售毒品,助長毒品氾濫,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就被訴犯行始終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並審酌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可,且被告本案犯行僅達未遂之危害程度;兼衡被告欲販賣毒品之數量、所得、手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五專肄業之教育程度、受僱從事寵物美容員工、罹患重度憂鬱症、重度焦慮症,有被告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大順景福診所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未婚、無子女,其父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輕度,訴字卷第99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辯護人固以被告年僅23歲、罹患重度憂鬱症,其父也有輕度
身心障礙,被告無刑事前科記錄,素行良好,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云云。惟被告所欲販賣之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咖啡包11包雖尚未實際販賣流入市面即經警查獲,然其所為足以助長毒品氾濫,造成潛在社會犯罪之危害,顯然漠視法令禁制,無視政府查緝毒品之決心,欠缺守法觀念之犯罪情節,所為實非可取,應予以非難,為使被告知所警惕,仍有執行本案刑罰之必要,不宜輕啟寬典,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無從依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是辯護人上開所請,難認有據,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毒品咖啡包共11包,經鑑驗確含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認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各該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處分,併予沒收;至於鑑識消耗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再按犯本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19條第1項復有規定。另此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其立法採用與違禁物沒收相同之規範標準,並藉由剝奪其物,以預防並遏止相關犯罪之發生。(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行動電話(含SIM卡1枚)1具,據被告供稱係其持之聯絡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是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1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淑慧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執行時間:民國110年7月14日下午3時45分至55分││執行處所:高雄市○鎮區○○○路○○○號前││受執行人:呂禹彤│├──┬──────────┬───────────────┤│編號│扣押物品│檢驗結果│├──┼──────────┼───────────────┤│1│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1包(3.71公克)│分││││檢驗前淨重:2.801公克││││檢驗後淨重:2.392公克││││純度約:7.13%││││純質淨重:0.20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3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7-61頁││││)│├──┼──────────┼───────────────┤│2│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5.07公克)│分││││檢驗前淨重:4.205公克││││檢驗後淨重:3.600公克││││純度約:5.24%││││純質淨重:0.220公克││││││││(鑑定書同上)│├──┼──────────┼───────────────┤│3│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1包(3.95公克)│分││││檢驗前淨重:3.145公克││││檢驗後淨重:2.552公克││││純度約:7.55%││││純質淨重:0.237公克││││││││(鑑定書同上)│├──┼──────────┼───────────────┤│4│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1包(4.40公克)│分││││檢驗前淨重:3.592公克││││檢驗後淨重:3.044公克││││純度約:9.16%││││純質淨重:0.329公克││││││││(鑑定書同上)│├──┼──────────┼───────────────┤│5│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1包(5.11公克)│分││││檢驗前淨重:4.316公克││││檢驗後淨重:3.743公克││││純度約:7.28%││││純質淨重:0.314公克││││││││(鑑定書同上)│├──┼──────────┼───────────────┤│6│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1包(3.99公克)│分││││檢驗前淨重:3.166公克││││檢驗後淨重:2.558公克││││純度約:4.97%││││純質淨重:0.157公克││││││││(鑑定書同上)│├──┼──────────┼───────────────┤│7│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1包(4.29公克)│分││││檢驗前淨重:3.508公克││││檢驗後淨重:2.910公克││││純度約:9.98%││││純質淨重:0.350公克││││││││(鑑定書同上)│├──┼──────────┼───────────────┤│8│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1包(4.98公克)│分││││檢驗前淨重:4.177公克││││檢驗後淨重:3.531公克││││純度約:6.22%││││純質淨重:0.260公克││││││││(鑑定書同上)│├──┼──────────┼───────────────┤│9│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1包(4.93公克)│分││││檢驗前淨重:4.137公克││││檢驗後淨重:3.572公克││││純度約:6.16%││││純質淨重:0.255公克││││││││(鑑定書同上)│├──┼──────────┼───────────────┤│10│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1包(4.75公克)│分││││檢驗前淨重:3.868公克││││檢驗後淨重:3.299公克││││純度約:4.93%││││純質淨重:0.191公克││││││││(鑑定書同上)│├──┼──────────┼───────────────┤│11│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1包(8.64公克)│分││││檢驗前淨重:7.445公克││││檢驗後淨重:7.033公克││││純度約:3.08%││││純質淨重:0.230公克││││││││(鑑定書同上)│├──┼──────────┼───────────────┤│12│iPhone12promax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枚)││││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備註│編號1至11所示毒品咖啡包均含印有「不好說」之包裝袋,│││純質淨重2.74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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