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鴻杰
賴姿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蔡宜璇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是否曾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凌晨,夥同國華徵信社人員,在臺中市○○區○○路○段○○○號九樓之六處,脅迫被告共同簽署協議書及本票,被告是否對原告實施誣告而成立誣告罪,刑事部分現已上訴於最高法院,在刑事部分尚未確定以前,仍無法確定本件主要爭執-即被告是否成立誣告罪。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又所稱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言。倘他訴訟係屬犯罪是否構成之刑事案件,即無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本件聲請人以前開事由,據以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查被告係因涉嫌誣告罪而受刑事審判,既屬犯罪是否構成之刑事案件,即無首開法條所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情形,至為灼然。從而聲請人據之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揆諸首開說明,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