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家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4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又本件離婚訴訟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黃科瑜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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