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號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25,7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