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978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原係夫妻,兩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98年11月23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住處,乙○○因懷疑甲○○外遇,而與甲○○發生爭吵,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甲○○,致甲○○受有臉、頭皮挫傷、右手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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