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傑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子傑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子傑與 林國華 係朋友關係,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禁藥,仍於民國106年8月5日至6日間某時,在林國華所有停放於桃園市龍潭區某處之LM-8320號自用小客車內,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無償提供放置於玻璃球中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供林國華施用,因認被告渉有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之事實,須依證據,是否可信,更須斟酌各方面之情形,尤不能以推測理想之詞,以為科刑判決之基礎;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958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考。
三、公訴人認為被告林子傑渉犯轉讓禁藥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林國華於偵查中之指訴為論據。惟訊諸被告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伊從未同意或提供禁藥給林國華施用等語。經查,證人林國華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問:你看到他在用,你也順手拿過來用,是嗎?)答:是。(問:你吸了幾口後把吸食器再還給他?)答:我就放在車子旁邊。(問:是否先前如果要跟他拿安非他命用,都可以直接拿過來用?)答:沒有。(問:為何這一次你就直接把他拿來用?)答:只有這一次,被告有帶出來,我看到就拿來用。(問:被告有阻止你不能用,或是跟你收費用嗎?)答:沒有。(問:他拿出來用,吸完了放在那,你就接手過來用?)答:是。(問:你拿被告的毒品施用,被告有何反應?)答:他在看手機,沒有注意到我在幹嘛。(問:你施用完放回去後,被告有無說什麼?)答:沒有。」等語(參見本院107年12月4日審理筆錄,審理卷第92-93頁),經核與其警詢中供稱:「(問:林子傑有無提供毒品予你施用?施用何種毒品?)答:沒有。沒有。(參見106年08月08日警詢筆錄,106毒偵字第3859號卷第5至7頁);「(問:你在採尿前幾天有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答:我有在我的車上偷用,那時車子是停在桃園龍潭附近,我用朋友林子傑的吸食器吸食幾口,施用時間大概是被警查獲的前兩三天,在我停在龍潭的車上施用。(問:這是林子傑轉讓給你施用的嗎?)答:是他在施用,我就好奇把毒品拿來吸食幾口,當時林子傑在場也沒有制止我」(參見106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106毒偵字第3859號卷第55至56頁);及「…他在車上有用吸食器施用安非他命,我看到就拿來用。他把吸食器放在駕駛座旁邊的扶手附近,我就把它拿來用。我吸了幾口就把吸食器再還給他。他沒有把整袋的安非他命給我,是吸食器裡還有剩的,我就直接拿來施用」(參見107年03月22日偵訊筆錄,107年偵緝字第109號卷第37頁)等語相符。
四、綜合上述,本件證人林國華於偵查中即已供稱,被告並未提供其施用,而係「偷用」(參見前揭106年11月27日偵訊筆錄),是雖然「被告並未阻止」,但在被告根本不知情狀況下之「並未阻止」,本屬情理之常。而被告之吸食器是放在駕駛座旁,又在「專心觀看手機」,則其對於坐副駕駛座之證人林國華順手拿取吸食器而吸幾口後放回之行為,未能察覺,亦符合通常經驗,且未違背論理法則。而證人林國華既自偵查迄審理中,均證稱伊雖有擅取被告林子傑吸食器而予以施用之客觀行為,但其施用前既未經被告允許,施用時亦未經被告發現,而施用後也無任何曾經徵得被告明示或默示同意之表徵,則被告辯稱不知證人林國華曾經拿取其吸食器施用之行為,也從未主動無償提供林國華施用等語,即堪採信。
五、按轉讓禁藥,除客觀上有提供禁藥之行為外,行為人於主觀上亦應有無償提供禁藥供他人施用之主觀認識與故意,始克相當。然依上述,本件被告自始並無轉讓禁藥供證人林國華施用之認識與犯意,即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禁藥而轉讓」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公訴意旨所載上開證據,既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轉讓禁藥犯行,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是公訴人起訴被告之轉讓禁藥罪嫌,即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陳錦雯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