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嘉駿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 吳秋煌 即嘉駿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被告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暨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書狀載代表人)為 曾國華 、住所嘉義市○區○○里○○○街○號,然「曾國華」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確定與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暨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自民國106年5月22日起不存在,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訴,仍載曾國華為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