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佳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7月12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09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03年7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所扣得之仿冒CHANEL錶19只、仿冒GUCCI錶1只等商品均係仿冒品乙節,亦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佳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099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年7月11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CHANEL」、「CUGGI」商標圖案之物,經鑑定屬仿冒「CHANEL」、「CUGGI」商標圖樣之商品,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固喜歡固喜公司102年1月31日鑑定證明書、現場照片、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在卷為憑(參見偵字卷第13至17頁、第21頁、第25頁至26頁),亦足認定。準此,扣案之前開物品,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附表┌──┬─────────┬───────┬─────┐│編號│仿冒商標│品項│數量(只)│├──┼─────────┼───────┼─────┤│1│CHANEL│錶│19│├──┼─────────┼───────┼─────┤│2│GUCCI│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