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89號
原告 黃俊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設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