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202號
原 告 施伯泓
被 告 施建福
施登隆
施俼程
上列3人
法定代理人 蔡廷格
被 告 施永和
施木桂 (即 施水泉 之承受訴訟人)
施梅芳 (即施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施坤峯 (即施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施佳泓 (即施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施利官 (即施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