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202號
原   告  施伯泓
被   告  施建福
       施登隆
       施俼程
上列3人
法定代理人  蔡廷格
被   告  施永和
       施木桂 (即 施水泉 之承受訴訟人)
       施梅芳 (即施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施坤峯 (即施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施佳泓 (即施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施利官 (即施水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