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應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