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原交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俊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6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俊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8行關於「遂對鍾俊傑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之記載,應補充為「遂於同日17時2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檢測」;暨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路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鍾俊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曾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
中交簡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105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一再宣導
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飲酒後駕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全民都應戒絕飲酒後騎車之劣行,被告竟置上揭政府宣導為罔聞,再度於飲酒後騎車上路,並因行車偏移、臉色泛紅為警攔查,測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所為應予懲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所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及財物損失,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及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教育程度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速偵字第6471號偵查卷宗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戚瑛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6471號被告鍾俊傑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7樓之1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俊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10月11日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某工地處飲用啤酒2、3瓶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仍於當日17時5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太原路口,因行車偏移、臉色泛紅為警攔查,發現其帶有酒氣,遂對鍾俊傑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俊傑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檢察官戚瑛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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