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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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 謝菊芳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被告 謝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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