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被告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268萬8,000元及返還借款197萬2,289元,合計466萬2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33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其裁判費為2萬7,631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萬3,816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經扣除後,原告應補繳裁判費為3萬3,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