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71號原告 林申浩 法定代理人 陸秀琴 被告 張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1,349元(即依原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按公告現值計算土地總價額,加上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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