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展延工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展延工期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下同)10,448,142元,.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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