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柏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柏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有漏載,爰補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柏貴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之情形,有各該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各罪罪質、犯後態度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及受刑人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3月21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0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027、5833│偵字第5027、5833│偵字第8828、9400││││號│號│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38、50號、││││││移送併辦案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51、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1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26│106年度訴字第126│107年度上訴字第│││事││號│號│6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8日│106年8月8日│107年6月15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26│106年度訴字第126│107年度上訴字第│││判││號│號│68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日│106年9月1日│1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