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債權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秀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謝秀春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街○○號18樓之17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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