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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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92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具狀人乙○○之簽章。
二、代理人黃璧川律師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