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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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5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施用第一級毒品七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四月,二罪併定),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0一七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幼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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