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96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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