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迪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8日下午12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注意事
項、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及信用卡消費明細帳
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