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調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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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瑞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即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即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路○段156之6
號,有異議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件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請求
給付貨款,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林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