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549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林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