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陳碧文 被告 任茵 上列被告任茵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7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碧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林幸怡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