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陳秀卿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 律師被上訴人 林應專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兩造就如拆除原審判決附圖所示增建部分,是否影響舊有建物之結構等為攻防,並請於107年1月15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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