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5號原告 薛黃梗花 訴訟代理人 薛羽棋 被告 薛連福
薛天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文興 被告 薛連生 訴訟代理人 薛俊安 被告 薛金生
毛素敏 吳冬秀 陳思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莊志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再調查十筆土地可否合併分割及應否差額補償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十日內陳明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案(即乙案與丙案修正案)如造成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與原應有部分有差額存在,應如何補償?兩造是否聲請鑑價公司為鑑價,或同意由本院參考公告現值及現況依職權酌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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