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聲請人 史志祥 相對人 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崇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崇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釋明本件系爭本票各張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日。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