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50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98年8月
31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832889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強力膠殘渣袋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8月30日晚上7時20分左右。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1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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