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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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034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俊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31號、101年度訴字第1591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3、4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附表:受刑人陳俊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426號│偵字第34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31│100年度訴字第3131││││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21日│101年3月2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31│100年度訴字第3131││││號│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聲請書附表誤載││之案件││為否)│├────────┼─────────┼─────────┤│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608號(編號1│字第4608號(編號1│││、2部分定應執行有│、2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期徒刑1年1月)│└────────┴─────────┴─────────┘┌────────┬─────────┬─────────┐│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1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90號│偵字第129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91│101年度訴字第1591││││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1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91│101年度訴字第1591││││號│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聲請書附表誤載││之案件││為否)│├────────┼─────────┼─────────┤│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347號(編號│字第10347號(編號│││3、4部分定應執行有│3、4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