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俊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俊明因5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其中附表編號1、2、4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5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嚴俊明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是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8月│││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4月27日5時12│105年04月04日19時許│105年04月30日18時許│││分回溯72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37號│字第911號│字第58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935號│105年度嘉簡字第978號│105年度訴字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6月28日│105年07月12日│105年07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935號│105年度嘉簡字第978號│105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判決│105年07月15日│105年07月29日│105年08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8月││││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4月21日10時35│105年04月21日10時35││││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分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48號│字第94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70號│105年度訴字第4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9月30日│105年09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70號│105年度訴字第470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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