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家提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提字第2號聲請人 章金龍 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有到臺北地院告鄰居及徵信社妨害秘密及恐嚇罪,後來跟他們打架,因家人不相信有此事,聲請人就被家人強行送來玉里醫院,為此請求法院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憲法第8條第1項、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無逮捕、拘禁之事實,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而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所謂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而言。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罹有思覺失調症,自民國91年間起出現被監視妄想及關係妄想,並有破壞及攻擊鄰人行為,且因聲請人未能固定就診及服藥,致其病識感不佳,於99年8月31日由其胞姐 章安琪 陪同下,轉至相對人即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即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下稱玉里醫院),由聲請人親自簽署「住院同意書」,同意接受玉里醫院安排住院,施行一切必要之檢查與治療至今,有玉里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住院同意書、門診診察紀錄、精神科長期照護特殊照護紀錄單、精神護理之家定型化契約在卷足稽。是聲請人目前住在玉里醫院係基於其本人同意住院之行為而來,聲請人並無受逮捕、拘禁之事實,自與提審法所定得聲請法院提審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