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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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中聯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丁○○
己○○戊○○庚○○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六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八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調偵字第一二二號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莊深淵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