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4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於98年6月22日以原告起訴狀載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板
橋市○○路○段○○巷○○弄○○號4樓,而裁定移送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惟經調閱被告戶籍資料結果,被告戶籍地址在臺北市
○○區○○里○○鄰○○路○段○○巷○○弄○號11樓之5。是本件
98年6月22日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慈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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