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4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於98年6月22日以原告起訴狀載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板
橋市○○路○段○○巷○○弄○○號4樓,而裁定移送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惟經調閱被告戶籍資料結果,被告戶籍地址在臺北市
○○區○○里○○鄰○○路○段○○巷○○弄○號11樓之5。是本件
98年6月22日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慈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