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28號原告 宋兆武 被告 葉治惟
黎竟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及起訴狀繕本2件,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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