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11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陳怡靜 被告 黃教錦 訴訟代理人 黃宏棋 被告 蔣永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1,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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