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163號原告 陳秋美 本件原告陳秋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於起訴時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3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仍有差額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3,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