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異議人 陳棟梁 相對人 楊劉美珍
楊靜宜 陳宏銘 陳茂村陳淑紅 上列當事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7年9月7日所為之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如附件所示之原裁定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異議意旨略以:此為相對人楊劉美珍、楊靜宜與陳宏銘之財務糾紛,應由渠等解決,不宜牽連善意之人,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家事事件之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前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四、查:兩造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由本院以107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與相對人陳宏銘、陳茂村、 王陳淑紅 負擔確定等情,業據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該民事判決1份影本在卷可參。是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認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9,948元,而該筆費用由原告所預納,依上開確定判決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應確定為119,948元,故依本件相對人楊劉美珍、楊靜宜之聲請,裁定命異議人及相對人陳宏銘、陳茂村、王陳淑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為29,987元,及自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是異議人徒執前詞,提起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顏督訓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5號聲請人楊劉美珍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楊靜宜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郁萍 住臺中市○○區○○路○○號相對人陳宏銘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陳茂村住同上陳棟梁住同上王陳淑紅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宏銘、陳茂村、陳棟梁、王陳淑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宏銘、陳茂村、陳棟梁、王陳淑紅各負擔4分之1。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見計算書)。是相對人陳宏銘、陳茂村、陳棟梁、王陳淑紅各應負擔29,987元(計算式:119,9481/4),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黃珮華附表:計算書(單位:新臺幣/元)┌───────┬────────┬─────────┐│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8,128││├───────┼────────┼─────────┤│地政規費│1,820│謄本費│├───────┼────────┼─────────┤│合計│11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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