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福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雄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福雄因竊盜等貳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03日│109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333號│第21917號│││││││├───┬────┼──────────┼──────────┼──────────┤││││││││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026號│110年度簡字第7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23日│110年04月15日││├───┼────┼──────────┼──────────┼──────────┤││││││││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026號│110年度簡字第707號│││判決││││││├────┼──────────┼──────────┼──────────┤││判決│110年02月09日│110年06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