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瑞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瑞山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瑞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6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6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3即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577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一)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16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二)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25號判決,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月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就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部分駁回上訴,並將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三)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57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加重詐欺等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04月底某日109年06月17日、109年05月14日000年0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17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6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25號112年度嘉簡字第577號判決日期111年02月25日112年06月15日112年0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6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嘉簡字第5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4月09日112年07月17日112年08月07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7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3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8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