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奇食品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9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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