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惟犯罪事實欄補充記載:「甲○○曾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8月31日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0月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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